怎么又是他?!一男子两次醉驾被拘役,第三次醉驾又被查!
相信每位驾驶人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有些驾驶人在已经付出惨痛代价的前提下,仍不吸取教训,抱着侥幸心理再次触碰酒驾“高压线”。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7月22日2时2分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东大队雒容中队在民生路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桂B60***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存在酒驾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人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过抽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然而,在民警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吕某某的酒驾“履历”可谓是相当“丰富”。2021年2月20日,吕某某因醉驾在马鹿山东路被城中交警大队查处。吕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被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这一严厉处罚本应成为他深刻反省的契机,但吕某某却置法律威严于不顾,在驾驶证还处于吊销尚未恢复的状态,又于2023年4月1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柳东大队查处。吕某某再次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如今吕某某仍不思悔改,未吸取前两次的教训,时隔一年后,再次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此,柳东大队已对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吕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延伸阅读
关于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无证驾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柳州交警提醒:
希望此案例能够警醒广大司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切莫心存侥幸,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守法,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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