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被要求辞职合理吗?市人社局回复!
2月28日,网友“小小岚”向“小编反映,其母亲卢女士于2015年9月入职至今在柳南区担任一线保洁人员,因为身体患病,2021年底向单位申请病假3个月,截至上月28日,病假结束。前几天,卢女士收到柳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通知,称其母亲所请病假已超过法律规定,建议离职或回去上班。网友“小小岚”问:“因身体原因不能回去上班,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位要求离职是否合适?”
据悉,卢女士系广西盛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劳务派遣至柳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供职一线保洁人员。其到岗后工作未满一年即查出身体患病。从2016年7月至今,陆续请病假共计10个月左右,所休病假时间已经超出法定带薪病假时间(入职不满10年的享有9个月带薪病假)。根据卢女士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及考虑本人目前已不具备胜任岗位的身体条件,柳南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欲将其退回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3月1日,经记者介入沟通,广西盛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同意卢女士继续请病假,请假具体时间根据工作年限而定。对于这一结果,网友“小小岚”问其母亲卢女士身体一直不能胜任岗位,用人单位是否会与其母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负担,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
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员工的法定医疗期结束以后,还是不能回到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方能辞退该员工。不过,很多公司都趁着在员工请长期病假期间,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遇到此情况,员工在治疗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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