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据8月2日《广西日报》报道:7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前印发,以进一步激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按《奖励规定》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集体。
事业单位奖励可分为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嘉奖和记功的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设限制。
在奖励比例方面,明确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同时,对“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可提高比例进行了细化,即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关于获得奖励后的奖金标准,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个人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万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所需经费来源,则由获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的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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