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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9万!柳钢集团一公司副总判了!

2020-06-10 21:06:23 评论:0

6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通报,原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副总经理黄少军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亲属代其退出的人民币137.4万元,其中的赃款人民币119.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1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少军于2010年1月被国有独资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聘任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机动工程部副部长,主管安装科、建工科、材料科、监理公司,分管材料的计划和采购、工业建筑管理及建安工程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主要领导管理技改工程等工作。后黄少军于2018年5月被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再于2019年4月被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任广西华锐钢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少军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收受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商人给予的好处费,现金共计114.9万元、购物卡价值共计4.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总计受贿金额11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军身为国有独资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机动工程部副部长、工程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及华锐钢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黄少军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与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黄少军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柳北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做出上述判决,黄少军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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