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伤人 被判三年不能饮酒
6月5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被告人邓某发出全市首份“禁酒令”。
今年2月23日晚上11时许,邓某饮酒后在柳城县凤山镇的某服务站旁,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邓某拾起路边的木棍击打对方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经送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法官经调查发现,邓某家庭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邓某本人是家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其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无基础矛盾。
5日上午,柳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邓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罚。因邓某为酒后行凶,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法院同时判令禁止邓某在缓刑三年的考验期限内饮酒。
承办法官介绍,据了解,邓某平日里较为和善老实,但有一定的酒性,饮酒后对自我情绪和行为的控制力较差,本案也是因酒后发生,此判决更有利于邓某从事生产经营实现家庭致富,同时能照顾家庭、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若邓某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禁止令,可以有效发挥刑法的惩治和预防作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和强化缓刑适用效果、促进罪犯教育矫正的有效司法实践,对消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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