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柳州7岁女孩被狗咬伤,家长起诉赔偿
今年8月1日下午5时50分左右,何女士7岁多的女儿在自家门口被一只牧羊犬咬伤左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此前报道:不拴绳咬伤柳州小女孩!带狗女子:没看到、不是狗主人、不对此赔偿)11月22日上午,市民何女士再次联系记者并表示,此事经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已判决牧羊犬的管理人及主人,共同赔偿何女士的女儿医疗费等合计7019.4元。
何女士说,事发后她的女儿医疗费花了不少,而且还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她找到牧羊犬的管理人,并报了警。民警随后介入调解,但对方没有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她在今年10月,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牧羊犬的管理人、主人等一起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7岁的女孩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大型宠物犬恐惧、害怕为其正常心理,不可能主动攻击被告饲养的牧羊犬。即使女孩之前与该牧羊犬接触时未发生宠物攻击人的事件,但并不保证之后不会发生攻击人的事件。且牧羊犬的管理人及主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女孩故意挑逗或攻击该犬,导致它受惊攻击女孩。所以造成牧羊犬攻击女孩的主要过错在于其管理人及主人未将牧羊犬用绳牵住,也未给牧羊犬戴上嘴套。
因此,女孩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牧羊犬的管理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人明知该犬存在安全隐患,但在选定管理人及对管理人管理犬只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该过失行为与犬只伤害他人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与管理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犬只管理人及主人共同赔偿何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019.4元。由于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此判决已是终审判决,且已生效。
何女士还表示,感谢微姐和柳报记者的介入和报道,让她得以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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